教育惩戒有“尺子”也要有“尺度”

胡印斌
11月22日,教育部发布关于《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。征求意见稿提出,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。
让少年儿童健康茁壮成长,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呵护,尤其需要教师做他们成长道路上的引路人。但近年来,由于程序性规定不严密、不规范甚至缺失,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,有的教师对学生“不会管、不愿管、不敢管”。此次教育部出台征求意见稿,直面相关问题,回应社会关切,可谓非常及时。
教师教育学生、管理学生,是其职责所在。学生良好的习惯离不开教师的教导,学生良好的成长环境更需要教师的维护。事实证明,教师一旦扔掉戒尺,对学生来说,弊大于利。因此,学生违规违纪,必须要管;屡教不改,就得惩戒。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的“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”无疑是将教育的戒尺重新赋予老师。
当然,有了惩戒的“尺子”,教师可以合法合理惩戒,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体罚,惩戒的目的仍要服务于教学。因此,有了“尺子”也要有“尺度”,不能滥用。
此次征求意见稿也给出明令禁止的诸般行为,如以击打、刺扎等方式,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,如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、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,等等。这些禁止性行为均有着很强的现实指向性,每一项禁令背后,也都曾有过沉甸甸的教训。将这些行为单列出来,既是以往个别教师不当行为的警醒,更是为教师惩戒行为画出了红线,标明了“尺度”。
教育的过程是教师与学生、与家长之间的沟通与交流。说到底,戒尺的尺度应该来自于教师对学生的“温度”,以爱为起点,让教师、学生和家长在“爱”上达成共识,这把教育惩戒的尺子将会助力孩子成长得更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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